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经对公司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现对公司与东莞市广安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人同意公司与东莞市广安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合同》。
二、上述合同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人认为,此次交易价格经交易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戴炳源
黄文忠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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