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4-020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无新增、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5月20日09:30开始;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工业区宏远大厦16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明轩董事长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117,296,752股,占公司总股份622,755,604股的18.8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296,752股,其中,同意117,256,952股,所占比例99.97%;反对 39,800股,所占比例0.03%;弃权 0 股。
2、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296,752股,其中,同意117,256,952股,所占比例99.97%;反对 39,800股,所占比例0.03%;弃权 0 股。
3、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296,752股,其中,同意117,256,952股,所占比例99.97%;反对 39,800股,所占比例0.03%;弃权 0 股。
4、关于聘用201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296,752股,其中,同意117,296,752股,所占比例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推荐周明轩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296,752股,其中,同意117,256,952股,所占比例99.97%;反对 39,800股,所占比例0.03%;弃权 0 股。
6、推荐钟振强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296,752股,其中,同意117,256,952股,所占比例99.97%;反对 39,800股,所占比例0.03%;弃权 0 股。
7、推荐王连莹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296,752股,其中,同意117,256,952股,所占比例99.97%;反对 39,800股,所占比例0.03%;弃权 0 股。
8、推荐高香林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296,752股,其中,同意117,256,952股,所占比例99.97%;反对 39,800股,所占比例0.03%;弃权 0 股。
9、推荐徐波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296,752股,其中,同意117,256,952股,所占比例99.97%;反对 39,800股,所占比例0.03%;弃权 0 股。
10、推荐黄金维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296,752股,其中,同意117,256,952股,所占比例99.97%;反对 39,800股,所占比例0.03%;弃权 0 股。
11、推荐胡志强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296,752股,其中,同意117,256,952股,所占比例99.97%;反对 39,800股,所占比例0.03%;弃权 0 股。
12、推荐冯炳强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296,752股,其中,同意117,256,952股,所占比例99.97%;反对 39,800股,所占比例0.03%;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梁治烈
3、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锡海、梁治烈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