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6-018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无新增、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12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15:00至5月12日15:00。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工业区宏远大厦四楼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明轩董事长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名,代表股份123,728,671股,占公司总股份622,755,604股的19.8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7,469,1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994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下述议案: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3,728,671股,其中,同意123,728,671股,占比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其中,网络投票同意7,469,17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3,728,671股,其中,同意123,728,671股,占比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其中,网络投票同意7,469,17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3,728,671股,其中,同意123,728,671股,占比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20,676,038股,反对 0股;弃权0股,该三项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00%,0%,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关于聘用2016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3,728,671股,其中,同意123,728,671股,占比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20,676,038股,反对 0股;弃权0股,该三项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00%,0%,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关于2016年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3,728,671股,其中,同意123,728,671股,占比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20,676,038股,反对 0股;弃权0股,该三项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00%,0%,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3,728,671股,其中,同意123,728,671股,占比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20,676,038股,反对 0股;弃权0股,该三项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00%,0%,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梁治烈
3、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锡海、梁治烈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