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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分红条款

发布:2015-05-17 10:08:38     点击:2789

(摘选自本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形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2、利润分配的条件、现金分红比例: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考虑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收购股权、购买设备、工业区物业维修和养护、对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也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6、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7、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监督约束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情况、可供分配利润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妥善保存。

公司可通过接收传真、电子邮件或深交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有关利润分配的意见和诉求。

2、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充分考虑公司当期发展情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1、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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